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零星维修工程管理,明确操作标准,优化工作流程,保障工程质量与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教育厅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省属高校零星维修工程管理指导意见》及《湖北经济学院零星维修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对《办法》的具体细化,适用范围按照《办法》执行。零星维修指单项预算400万元以内、使用学校经费实施的建筑设施装修、拆除、修缮工程,不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日常巡检、小额维保等维修项目。
第三条零星维修工程按单项工程预算分为两类:专项维修(20 万元及以上、400 万元以下)和小型维修(20 万元以下),由后勤集团、基建维修处(以下称承办单位)负责管理。专项维修中,供水、供电、供气、消防、电梯、暖通等专业工程委托后勤集团承办,其余由基建维修处承办;小型维修按物业服务区域划分承办责任,由对应承办单位实施。
第四条 零星维修工程范围覆盖学校产权的房屋建筑及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学生宿舍及教职工周转住房等公用房屋的装修、装饰和修缮项目,小型设施设备更新,以及给排水、电气、消防、安防、排污、道路、环境绿化维修抢修等。
第五条依据《湖北经济学院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房屋建筑设施维修维护类项目由承办单位归口管理。基建维修处按“保运行、保重点、保应急”原则编制年度维修工程计划,编制时同步征求使用单位、保卫处、资产处等相关部门意见,建立年度零星维修工程项目库后报学校审批。
第六条承办单位应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依据《湖北经济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结合审定的年度零星维修工程计划,申报年度经费预算并合理确定总额度与分项额度。
第二章 专项维修管理
第一节专项维修项目预算申报
第七条 基建维修处负责维修维护类项目预算申报,每年3月1日启动下一年度零星维修项目征集,具体要求如下:
(一)使用单位需在3月31日前提交《项目必要性论证报告》《维修需求清单》,明确维修原因、目标、范围及经费估算;
(二)承办单位需在4月30日前完成项目初审(含现场踏勘),对符合“三保”原则的项目纳入项目预算库。
第八条 项目资料需完整规范,核心材料包括:
(一)《项目必要性论证报告》:需说明“是否符合年度维修重点”“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为应急需求”,安全隐患需附现场照片及检测记录;涉及消防、强电、网络、设备的,需附保卫处、后勤集团、网教中心、资产处的书面确认意见;
(二)《施工方案及技术论证报告》:按结构、建筑、水电、暖通等专业分段编写,明确施工步骤、技术标准、安全措施;
(三)《项目概算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出具,含工程费用、其他费用、暂列金(上限为直接费的10%),需加盖造价单位公章。
第九条工程项目经学校审议通过并确认预算后,方可进入实施准备阶段。
第二节专项维修项目实施准备
第十条 项目预算确认后,承办单位应建立项目管理小组,指定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副组长为A角、专人担任B角(实行A/B角制),项目管理小组负责项目实施准备全流程工作。
第十一条实施准备按“立项、图纸设计、控制价编制、采购需求、合同签订” 流程推进,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完成图纸设计,具体要求如下:
(一)立项审批:严格按《办法》第九条权限执行,即:单项预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内的需分管校领导会签后报校长审批,5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内报校长办公会审批,200万元及以上的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二)图纸设计:承办单位下达《维修项目设计任务书》,明确设计范围、标准,设计成果需包含:
1.CAD 电子图纸 + 纸质蓝图(一式四份,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章,其中两份留存承办单位,一份交施工单位,一份交监理单位(如有));
2.图纸标注项目名称、图号、比例、日期,按专业分类装订;
3.施工图需经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如有)、承办单位项目责任人确认后方可使用;设计变更需同步更新图纸并附变更说明;
(三)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湖北经济学院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由承办单位提供施工方案、施工图,并下达《维修项目清单及控制价编制任务书》;控制价需经项目责任人审核(项目名称、特征描述)、预算员复核后定稿,不得超项目预算;
(四)采购需求编制:项目管理小组按《湖北经济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编制采购需求,主要组成部分如下:
1.项目概况:包括施工地点、主要施工内容;
2.商务要求:包括公司资质、项目经理、现场踏勘、工期、缺陷责任期、质保期、付款方式等;
3.技术要求:包括质量、环保、材料等标准;
4.参考合同:拟使用的合同文本主要条款。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时,需提供评分表,评分指标权重核心需求(如质量要求、服务保障、安全文明施工等)满足度设置不低于40%;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按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官网下载中心相关指南办理。
(五)合同签订:由项目管理小组提供立项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非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承办单位办理合同会签;其他要求参照《湖北经济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承办单位下达《维修项目监理任务书》安排监理单位;合同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应委托审计处安排跟踪审计单位。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项目管理小组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查现场安全情况,确认无安全隐患后,由施工单位签署《施工环境安全确认书》(列明隐患排查结果、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方可进场;存在安全隐患的,由项目管理小组协调校内相关部门消除。
承办单位应安排专职安全员,按《湖北经济学院基建维修处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开展安全管理。
第三节专项维修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队伍进场前3个工作日内,管理小组需组织 “项目交底会”,参会方包括管理小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如有)、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具体要求如下:
(一)交底前准备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答疑清单;
(二)交底内容明确施工范围、技术标准、安全措施、工期节点、验收要求;
(三)交底后2个工作日内形成《技术交底记录》,由各方签章确认后作为施工依据。
第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管理小组应严格按照国家检验标准、施工规范、施工合同、招标工程量清单、施工图(如有)管理现场,执行安全文明施工规范,保障施工质量。
第十六条 需调整施工内容或工程量的,应按《办法》完成《维修工程变更单》,变更单需经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如有)、承办单位项目责任人、变更审批时限为3个工作日,变更增加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第十七条工程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由监理单位组织预验收;涉及消防与视频监控、强电、网络、设备的,需保卫处、后勤集团、网教中心、资产处参与。预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管理小组组织正式竣工验收。正式验收参与方包括承办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使用单位(无固定使用单位的由物业管理单位参与)、资产处、跟踪审计单位(如有)。
第十八条 验收需准备以下文件:
(一)验收单及附件、竣工图、工程量签证单、材料合格证及检测报告;
(二)质量保修单、项目移交表。
预约验收时可提供验收单及附件扫描版,方便参验方提前了解;项目移交表、质量保修单经承办单位和使用单位/物业单位签章后办理移交。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应于项目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收齐结算审计资料,按专项维修送审套表准备。
第三章 小型维修管理
第一节小型维修项目实施准备
第二十条 小型维修年度经费预算,应在覆盖所有校舍及基础设施的摸排调研基础上,结合近3年维修情况分析,形成《校园设施状况排查报告》后拟定并提请学校审批。
第二十一条小型维修为日常保障性项目,具有分散性、应急性和不确定性特征。承办单位应建立施工单位考核机制,考核指标包括响应速度、维修质量、师生满意度、安全文明施工等,考核结果与施工单位的后续合作管理挂钩,包括整改要求与合作终止决策。
第二十二条 小型维修采用信息系统管理,承办单位指定系统员负责系统维护、数据管理及施工单位培训指导。
第二节小型维修报修与复核
第二十三条 小型维修原则上通过学校“经院维修”微信公众号平台报修,以下情况除外:
1.平台因技术原因短时失效;
2.应急性抢修工程(指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突发事故,影响教学科研及师生正常生活,需紧急抢修的项目)。
平台外报修可通过指定电话或书面形式提交,由区域负责人录入系统,工程相关文件需在完工前补全平台数据。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按“区域负责制”指定区域负责人,负责该区域报修复核、现场踏勘、方案审核、现场管理、验收、质保协调、用户教育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区域负责人应在接报修后24小时内,会同施工单位现场踏勘,确认维修内容,具备维修条件的按轻重缓急划分响应级别,处置规则如下:
1.一级响应:影响人身安全、基础设施中断等问题应立即处置,处置时限不超过2 小时;
2.二级响应:影响正常生活、教学保障等功能使用问题,处置时限不超过24小时;
3.三级响应:无安全隐患、不影响功能使用的轻微问题,处置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4.不具备即时维修条件的,应制定维修计划,利用节假日实施维修,影响使用功能的应采取临时措施处理,并向报修单位说明情况。
第三节小型维修立项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经复核的项目,区域负责人督促施工单位在现场踏勘后3个工作日内编制施工方案及预算,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交立项。
第二十七条 立项程序按《办法》执行;应急性抢修工程,向领导汇报后可先组织抢修,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立项。
第二十八条小型维修施工方案审核,应在满足使用需求前提下进行综合评估,优先选定高性价比方案。
第二十九条小型维修实施管理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方案编制:施工单位按立项内容编制施工方案,明确施工步骤、施工工艺、使用材料、安全措施及工期(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二)现场管理:区域负责人应执行巡查制度,严控施工质量,监管施工安全,督促施工进度,巡查应留存施工照片(至少3张:开工前、施工中、完工后,需含施工地点标识及关键工序);
(三)变更管理:不得随意增加施工内容,确需增加的需重新立项,严禁拆分项目规避审批;
(四)验收管理:完工后由施工单位申请,区域负责人、报修人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出具《小型维修验收单》,各方签字确认;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第三十条小型维修按期限/金额打包送审,每季度应组织一次;施工单位应于送审批次最后一个项目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提交结算审计,按小型维修送审套表准备资料,结算审计严格执行《湖北经济学院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小型维修应优先保障与师生日常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核心需求,年度经费安排需优先投向学生宿舍、教学实验楼,确保其功能及时恢复。
第三十二条 小型维修应建立经费预警机制:合同额度用至80%或服务期限仅剩2个月时,严格控制立项,同时启动新施工单位遴选,提前1个月内完成遴选工作,确保维修工作连续性。
第四章 质量保修及结算
第三十三条 质保期自项目验收之日起计算,维修质保期不少于2年,其中防水类维修不少于5年,具体响应速度及执行要求按合同约定。质保期内,所有质保事项需登记在《质量保修单》(列明保修范围、响应时限、维修记录)中,作为质保金支付支撑材料。质保期届满,承办单位协同使用单位完成《质量保修单》最终登记。
第三十四条 承办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办理结算,结算包括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三部分:进度款支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60%,结算款在结算审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且无质量问题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承办单位建立质保金支付提醒机制,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及时提醒施工单位办理支付手续。
第五章 台账维护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承办单位指定档案管理员负责台账维护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每项正式版文件形成时,需在台账中登记关键数据,包括:
1.立项阶段:文号、金额、日期、项目编号(按“年份-类型-序号”编制,如 2025-ZX-001、2025-LX-001);
2.实施准备阶段:控制价报告号、控制价、暂列金;
3.合同:合同金额(含补充合同)、计划工期、缺陷责任期、质保期、质保金比例;
4.审计阶段:验收日期、送审金额、审计报告号、审定金额、审计费用;
5.结算阶段: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及对应支付时间和财务系统流水号。
第三十七条档案原件由学校办公室、审计处、财务处按职责分别收集:学校办公室收集合同会签相关资料,审计处收集审计报告,财务处收集结算凭证。承办单位主要留存扫描件,具体留存要求如下:
1.合同会签阶段(盖章前):扫描合同会签全部支撑材料(不含合同文本);
2.结算审计资料提交前:扫描所有签章齐全的资料原件页(含合同文本);
3.结算付款阶段:每次通过报账系统完成付款后,完整留存业务流水号及上传的全部附件;
4.质保收尾阶段:质保期届满后,对经各方确认完成的《质量保修单》进行扫描归档。
扫描件命名规则:“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节点名)”,所有节点完成后合并为单个 PDF/OFD 文件(命名格式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全流程资料”)。电子资料至少留存2份,分别存放于不同电脑或存储介质,每季度至少备份1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建维修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制度及学校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