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维修处廉政建设若干规定

发布者:基建维修处发布时间:2015-03-31浏览次数:1079

 

  

根据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廉政建设的文件精神以及学校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基建维修处特制定了廉政建设若干规定,包括八项“必须”和四项“不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所有基建维修项目的立项必须经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二、所有基建维修项目的造价控制必须根据相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

三、所有基建维修项目的施工单位产生必须履行招标程序;

四、所有基建维修项目的实施必须按规定签订经济合同;

五、所有基建维修项目的工程变更签证必须经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六、所有基建维修项目的暂定价材料价格必须按规定询价后确定;

七、所有基建维修项目的工程量必须按规定由多方参与共同收方确定;

八、所有基建维修项目的结算必须按规定进行审计;

九、不准参加施工单位开支的吃请、旅游、考察等活动;

十、不准收受施工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

十一、不准为亲属向施工单位推荐工程施工材料;

十二、不准为亲属向施工单位推荐工程分包单位。


                          基建维修处

                          2015年3月